释义 |
法律主观: 1、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 签订借款合同 时出借人尚 欠银行贷款 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2、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3、是对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