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介绍卖淫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
释义 |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最新处罚量刑标准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如何区分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 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刑法》第359条对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通常情况下是对行为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如果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那么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要是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他人卖淫,则也是可以按照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拉皮条该怎样判刑 拉皮条判刑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别人卖淫,或者为别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与卖淫者、嫖客搭桥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规定从重处罚;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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