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与律师进行会见并进行沟通,但是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的聊天记录和通讯并不是绝对的保密,视情况可能会被收集和使用作为证据。具体情况如下: 1. 聊天记录和通讯是否需要保密,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2. 如果聊天记录和通讯内容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则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或法院收集作为证据。 3. 如果聊天记录和通讯内容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对所知悉的被告人的秘密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在依法组织的辩护活动中发表意见、提出申请和质证证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案件时,应当依法代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所知悉的被告人的秘密予以保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等新型通讯方式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收集、使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等新型通讯方式产生的证据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严格保护个人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