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及认定方法: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的内部关系及其外部的关系: (1)内部关系以协议的形式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共同联合体对外关系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禁止性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联合体属于法人组织吗? 我们要知道,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虽然它不属于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也就是前文提到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