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乌鲁木齐市火灾调查规定如下: 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自治区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公安刑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2、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4、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5、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6、有人员死亡的火灾,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