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 (一)擅自转租出租房屋; (二)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 (三)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四)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七)故意损坏租赁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