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