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
释义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押,是指设立权利质权的行为。权利质权,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一、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的影响怎么样 股东股权质押主要有以下影响: 1、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2、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4、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等。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质押的特征有: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由于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质权属于担保债权。当事人可以为未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在实现质权时必须有主债权。质权随主债权的转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割性质权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不可分割,即质权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换句话说,即使债务人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只有少数债务未能偿还,质权人也必须抵制未偿债权,对所有质权标的行使质权。如果质量部分丢失,未丢失的部分仍然保证所有债权,但质量保证的范围不能相应缩小;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是指质权的效力和质权标的的代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质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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