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审刑事案件审查时间为两个月,至迟不会超过三个月;如果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特殊情况的,则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在上述期限还无法审理完毕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