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房屋的契约是否需要书面形式? |
释义 | 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房地产转让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受赠人应持相关公证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赠与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只有在赠与人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才可认定赠与有效。 法律分析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赠与的定义及其特殊属性 1、房屋赠与的定义: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属于自已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由于房屋的特殊性,使得该赠与除具有一般赠与合同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殊属性: (1)要式性。房地产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这里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赠与房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如须办理过户应公证。受赠人应持“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没有相关公证文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 (3)如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原则上,房屋赠与的交付完成是以办理完过户手续为交付条件的。但根据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此时,赠与人则不能再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结语 赠与合同的书面形式并非法律必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房屋赠与,书面形式是必要的。房屋赠与合同具有要式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办理过户手续。受赠人需持有相关公证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若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过户,赠与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人失去撤销权。因此,在房屋赠与交易中,书面形式和过户手续的严格遵守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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