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楼小院违建的认定: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或扩建的建筑; 3、逾期未拆除的违章建筑;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 6、公共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