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应聘的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那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属于企业自身考虑,如果应聘的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成可以选择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