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保证金的收取规定 |
释义 | 根据上述规定,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案件,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保全措施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分析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退还规定 财产保全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退还规定是指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当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被保全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支付方式一般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单等形式。而退还规定则是指在保全期满、保全裁定撤销或案件终结时,被保全人有权要求退还保证金。退还规定通常包括退还时限、退还方式等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保全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争议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可能会影响退还程序。因此,当事人在参与财产保全程序时,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支付方式和退还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结语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根据财产数额的不同,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和退还规定也有所不同。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单等形式,而退还规定则涉及退还时限和方式等。根据法律法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被保全人,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争议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影响退还程序。当事人应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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