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赠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公民有权立遗嘱,同样也有权变更和撤销遗嘱。 一、立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立遗嘱要注意的事项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2、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并变更遗嘱。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如何提前立遗嘱 公民可以在生前提前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三、遗嘱公证后会不会失效 经过公证的遗嘱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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