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审查逮捕的程序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但实践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权,还是其辩护人的发表意见权,都可能因并不知悉正在审查批捕程序中而被彻底剥夺。 如果报捕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则报捕时间还可预测追踪,虽然依然存在30天内可能随时报捕,而部分检察院又不接受电话查询,部分检察院绑定12309反馈并不及时等问题,但只要辩护人腿勤、嘴勤,不至于彻底丧失审查逮捕阶段发表意见的机会。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阶段的陈述权也是缺乏保障的。首先,公安机关报捕并没有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告权环节;其次,除非检察人员讯问,否则检察机关也不会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进入审查批捕程序,其有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权利;第三,即使无人告权,但犯罪嫌疑人根据羁押时间超过三十天推测已经进入审查批捕程序,他能够向谁提出当面陈述请求;第四即使通过辩护人、管教、驻所检察官真的将当面陈述的请求转达至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处,是否有刚性程序要求约束检察官必须讯问。 如果报捕前犯罪嫌疑人系取保候审,则批捕程序时间节点根本无法预测,完全可能成为秘密审查。 通常有三种可能,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均难以预测公安机关是否报捕、何时报捕。一是自始取保候审后突然报捕,二是刑拘后未经报捕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又报捕,三是已经报捕但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进一步侦查后又报捕。 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检察官不讯问,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由于自始不可能知道进入审查批捕程序,也就不可能去行使相关权利,属于因未被告权而被彻底剥夺基本诉讼权利。 当然取保报捕,由于担心提前告知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潜逃风险所以有顾虑,可以理解,但程序可以合理化调整,绝不能以彻底剥夺诉讼权利为手段去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有多少明显存在问题的有罪判决是无奈于已经长期羁押的事实,有多少不合理的刑期是迁就已经羁押的时间,从这个角度讲,审查批捕程序是犯罪嫌疑人扭转案件发展最为关键的程序环节。但是在这样的环节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居然可能完全不知该程序正在进行,以致面对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长期羁押的重要决定时,居然没有起码的陈述事实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设计了繁复的程序,以体现慎重使用事关人身自由的权力,但却在最为关键的审查批捕环节,体现了权力运行封闭、仓促、草率的特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实践操作细节完全不足以支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宣示性的权利赋予。 逮捕权或称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决定权的诉讼化改造是司法文明的必然发展方向,要想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在做决定时至少应该听听他对事实的陈述和辩解,这个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