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能够刑事拘捕。对于被拘捕的人,应当在拘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限不得超出二个月。案情复杂、时限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延长一个月。 如果隶属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准许或决定,还能够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经省级检察院准许或决定,还能够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再次计量侦查羁押时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并且写出诉讼意见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