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的,药店的服务人员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销比例为购药人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