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与客体? |
释义 |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新刑法对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既遂的处罚标准 新《刑法》对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鉴定执行判决和裁定失职的程序 鉴定执行判决和裁定失职的程序如下: 1、对象要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严重不负责任,使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对象为司法人员; 4、对象为过失。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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