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方进行伤残鉴定,法律承认吗 |
释义 | 案例介绍:张某,北京市昌平人,1942年1月23日出生,2008年5月4日15时45分,张某在昌平区清洁四场路骑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使时,被商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VK052的小轿车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商某负全部责任,商某在本律师的顾问单位××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后张某将商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50000多元,其在诉前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本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出庭诉讼。 最后,法院作出(2008)昌民初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张某340元。 本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之处在于:开庭过程中,本律师当庭提出,原告张某申请的伤残鉴定程序违法,既未通过双方协商,也未由法院指定,单方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昌平法院指定法大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 一、乘客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一方面要看受害人的受伤和住院治疗、伤残鉴定情况,另一方面也要看事故责任的划分。就本案来讲,出租车乘客张某应该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方面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另一方面张某伤情较重,已构成了十级伤残。但前提条件是张某选择了以侵权为由而起诉,若张某选择以违约为由而起诉出租车司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合同无效就代表缔约过失责任吗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如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等,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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