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宣传行为有哪些相关法规 |
释义 | 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包括危害公平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也可能对国家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请问虚假宣传行为的相关法规? 律师解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 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助于准确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征,而且还有利于加深对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为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上述三类主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因为不仅合法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结语 虚假宣传行为涉及的法规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危害公平竞争、阻碍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主体为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在判断是否违反法规时,应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不仅限于合法经营者,还包括非法经营者和越权经营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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