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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成立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一、运输毒品罪指什么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牟取非法利润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三)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三、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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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