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前的房子离婚归哪方? |
释义 |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产权方所有;婚后加名说明共同财产,但分割不一定均等。对于房产分割,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要考虑各方贡献等因素。若无法达成协议,可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婚前个人购房婚后还贷,需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需补偿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结婚前的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该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如果婚后在房产中加入另一方的名字,视为夫妻对个人财产归属重新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该房产。但加名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是均等分割。关于房产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入手,没有协议的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若依上述规定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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