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 |
释义 | 办理条件: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的农民。 2018年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坚持“先保后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足额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再批准用地。适用人员是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的农民;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构。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 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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