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和解的概念及符合的条件 |
释义 | 【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概念及符合的条件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经双方自行协商,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唯心达成和解协议,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以后再一次提起诉讼而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二是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三是当事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和解的,必须由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受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四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需经其他共同诉讼主体承认,才对主体发生效力。选定代表人进行和解需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笔者认为,对执行和解与调解,在部分审判人员中存在有不同程度的误解。实践中,由于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引发的纰漏有: (1)在执行员的主持下进行执行和解,达成协议后除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外,执行员也在协议上签名。 (2)在执行卷宗中出现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这些做法把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混为一谈,使民事案件既不规范又不严肃。因此正确区分执行和解与调解的关系对依法正确行使执行和解有着重要意义。现就二者的不同之处做一简单比较: (1)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以前进行,在执行阶段不能再进行变更实体权利义务的调解;而执行和解在执行阶段进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变更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方式的协议。 (2)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经过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无需任何第三人的参考。 (3)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双方即生效;而执行和解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即可,无需另行制作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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