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 补缴时应由补缴人员的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二、 1995年底前的补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1996年1月1日后的补缴费年限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同时为其办理补缴费手续、 补缴比例按历年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补缴各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确定。四、 常州市区参保单位为其员工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须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休前起的须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五、 社保补缴分年度内补缴和跨年度补缴度内补缴在区社保中心,跨年度补缴在市社保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