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四议两公开” |
释义 | 对村级重要决策、重大事务、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等村级重大事务由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后,将决议结果公告,办理结果公示。 当“两委”商议确认后,一些决策就要进入最后的审议表决流程,这时候党内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对一些政策措施的细节进行审核监督。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应达到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后应经半数以上党员同意才可以提交表决。最终的决策,应交由村内最高决策权威——村民会议或日常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来决议。表决完成后即走完了四议的整个流程。两公开指的是——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当一项决议作出后,应保障村民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个时候就要及时地将决议结果向村民公开,并且在后续的决议实施后,及时准确地将决议实施结果向村民公开,这样能起到很好村民自治和监督作用。 “四议两公开”的实施,一方面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党员干部和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也能严格规范基层治理的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起到监督作用,能更加慎重,更好地保护群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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