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什么提交登记申请书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办理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手续如下: 1、第一步:申领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第二步:办理合作社公章; 3、第三步:农经办办理登记(农业局下属农经办); 4、第四步: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5、第五步:申领税务登记证; 6、第六步: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 农村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1、合作社销售成员的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买产品可以按照13%进行进项税抵扣; 3、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资免征增值税; 4、合作社与成员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5、在项目方面,合作社可作为涉农项目主体单位; 6、各地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持资金; 7、在金融支持方面,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之中,给予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办法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可以更容易获得贷款基金扶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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