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他项权证的主要类型是:1、地役权,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的相邻权中,实际存在着地役权,如通行权、排水权等;2、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3、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4、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5、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6、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