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 |
释义 |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追责情形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交通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数据错误或证据不足的,依程序修正。 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滞纳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7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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