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合并审理可以分为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客体的合并,以及混合的诉的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