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吞抚恤金怎么追回 |
释义 | 独吞抚恤金追回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户主独吞征收款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抚恤金领取要按照规定对特殊人员的安慰和经济补偿。 领取抚恤金应提交的材料: 1、领取人持证遗属应提交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养老金项目审核表、私章; 2、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通知书、私章、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抚恤金领取人员的规定如下: 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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