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解散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果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清算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因公司清算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清算案件。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拖欠工程款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风险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程款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应该是所在区或县人民法院管辖。拖欠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风险提示: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算、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哪些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当中,由于不便于显露身份或者其他原因,实际出资人往往会选择与原有股东或者第三人签订股权代持合同,由他人作为显名股东代为行使权利,自己作为幕后推手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当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权益或者其他争议时,纠纷就来了,此时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尤为重要。2.共有股权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共有是指股权为数人所共有的情形,既可以因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合同行为而产生。一般而言,共有人之间基于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继承关系、共同认购等等关系而共同持有股权,由于析产、矛盾等等原因就会产生共有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3.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出资是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原始股东出资瑕疵和增资后出资瑕疵,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或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造成损失的现象,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备受争议。4.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转让款没有到位、股东名册没有修改、工商登记没有变更等等现象,由此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更是层出不穷。5.因借用或者冒用他人姓名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当中,有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不正当或非法的目的,以借用或者盗用他人名义的方式,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使得被借用或冒用姓名者成为公司股东,被借用或冒用者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甚至对自己名下拥有多少公司,是多少家公司的股东毫不知情,一旦债权债务出现,纠纷就由此爆发。风险提示: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是审查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书、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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