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件,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保障。但这类文件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不给予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有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