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的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丈夫和妻子都有自己的名字。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夫妻一方所有。一方因身体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一方生活用品;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一、军产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双方不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双方所有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定义如下: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医疗费用,一方因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残疾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夫妻的财产;一方的生活用品;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二、对夫妻关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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