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强制执行的条件是: 1、申请人主体适格,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2、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不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