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无法获得怎么办? |
释义 | 工程款拖欠处理及收集证据:施工单位可催告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如拒绝支付可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履行、债权金额确定等证据需收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需满足条件,如履行义务、催告后不支付等。优先权可通过协商或拍卖方式实现,但不适宜拍卖的工程不得行使优先权。索要工程款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需收集证据并通过诉讼申请法院判决及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工程款要不下来该如何进行处理 1、工程款要不下来,施工单位首先可以进行催告,如果发包方还拒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后发包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怎么收集拖欠工程款证据 1、合同签订的证据:施工合同或工程合同、会议记录等 2、合同履行的证据:开工登记表、材料购买、施工登记表等证明进行施工的证据材料 3、债权金额确定的证据:对账单、工程费用确认单,或者施工日期记录、工人工资单、材料费清单等。 4、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告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查询的登记信息。 三、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索要工程款时可以先主动交涉,协商一致争取早日解决,协商不成时,需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来请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针对工程款无法下来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如发包方仍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建筑法》和《民法典》相关法律依据,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收集拖欠工程款的证据可包括合同、履行证据、债权金额确定证据和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需满足条件,包括法律关系源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债权、涉案标的物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行使优先权时应考虑法定优先权、协商解决和拍卖限制等因素。在索要工程款时,可以先协商解决,如不成,可通过诉讼申请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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