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开庭的具体工作人员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时,法庭上有下列人员: 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 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包括书记员; 3、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包括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分为五个阶段: 1、宣布开庭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法庭调解阶段; 5、评议、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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