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释义 |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又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此原则,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7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 1、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1)申诉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对申诉的期限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人民法院还是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民基本的人身、财产权利,而死刑更是涉及公民的生命权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基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对再审进行合理区分。 (2)再审的理由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确有错误”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海洋法系国家确立这一司法原则,并允许这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有例外的适用,我们不妨对这一方式加以借鉴,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但是还要切实做到惩罚犯罪,在两者之间作一个权衡点,加之我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传统观念,还要考虑到人们的承受度。 (3)启动再审的主体法院和检察院是能够启动再审的主体,而当事人仅仅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于法院能否主动提起再审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其理由是因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法院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的诉讼原则。 【法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第14条第7款规定的内容是: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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