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是如何处罚的
释义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一般出现这些情况,交警都是扣留机动车,同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故意遮挡号牌可以认为是要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因此按最高的记分标准进行记分。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按照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悬挂号牌,新车需要办理临时牌才能上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17: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