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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021新规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宅基地确权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年之久了,大部分地区已顺利完成确权登记工作,此前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也就是说在2020年确权后的土地,权利人才可以进行流转和运作,经营和居住才算合法,对后续不能确权的土地会统统取消确权。取消确权的土地自然不能够继续使用了,将会被村集体收回,主要包含违章建筑,比如临时搭建用于居住的房屋和在耕地上违章建造的房屋,同样,对于在私自开垦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也是不能够确权的,此外还要部分特殊情况也不能够确权,比如宅基地再没有确权时,房屋产权不清晰、有争议,需要先行解决房屋产权,这里主要体现在兄弟之间争夺家产,父母又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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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