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可以确立劳动关系。内退职工与原单位在名义上保持劳动关系,但并无实际工作内容,原单位往往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再发放工资。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通知》 第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