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担保物 |
释义 |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一、借条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 (一)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高息借款给借款人;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以牟利方式借给借款人的资金; (三)借款人知道或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四)违反社会治安公序良俗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二、欠款纠纷法院要如何判 欠款纠纷纷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具体如下: 1、向借款人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款人应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借款人应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应当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4、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强制性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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