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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欠钱不还的程序是什么?
释义
    欠债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如下:申请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法院管辖权规定:民事判决由第一审或同级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外地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可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欠钱不还常见,法院可要求延期或减少支付。
    法律分析
    一、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欠钱不还,而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在法院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履行个人的还款义务,但如果无力偿还时,可以适当延期支付或者减少支付。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欠钱不还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非常常见。法院通过一系列程序,如申请、受理、申请复议等,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相应法院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委托执行和上级指令也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还款困难时,当事人可与法院协商延期或减少支付。以上是对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管辖权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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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3: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