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思想积极,品行高尚,热爱班级、学校。学习积极努力,热心为集体服务,在班级、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2、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及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法规。3、讲文明,懂礼貌,有团结意识,有爱心。4、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两操一课”表现认真,成绩优秀,有自觉锻炼的好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