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子是否在检察院得知情况? |
释义 |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并不意味着即将宣判,而是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应立即释放。 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由公安局递交到检察院说明该案件需要提起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案件移交检察院不是代表快宣判了,宣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查明犯罪情节轻微,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拓展延伸 检察院是否已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检察院已经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他们已经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审查。通过这一过程,他们已经获得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和细节。检察院将根据他们的调查结果,依法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决策。他们将确保公正和公正的程序,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他们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对案件的详细调查和审查,检察院将依法进行进一步处理和决策,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程序。他们将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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