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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婚婚前房产继承权继承分配
释义
    

法律主观:
    


    二婚婚前房产配偶有继承权。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即取得的财产。一般婚前财产可分为四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婚前财产的孳息;一方婚前婚后形态不同的财产。配偶有继承权,婚前财产不影响正常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类型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是:,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律客观:
    


    二婚婚前财产继承权的顺序人继承顺序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我们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再婚家庭中,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而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目前没有明确标准,但通常认为,能够形成抚养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包括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抚养、教育;第二、继父母对已成年但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第三、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同样包括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此外,继父母和继子女是不是共同生活、有没有承担生活教育费用、有没有互相照料等因素都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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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