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开发商延期交房可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2、在原业主欠费的情况下,新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所以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如果原业主不缴纳的话,物业使用人就需要缴纳物业费。 3、验房不合格可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在进行房屋交付时应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文件不齐全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收房屋,物业费用也不产生。 4、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可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不代表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5、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可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所以说,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占用了公用区域或设备,但收益是拿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了,业主一样不能拒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