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解除取保候审的规定? |
释义 | 法院解除取保候审是指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或变更采取的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决定不当、被告人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等。此外,案件证据不充分或已被逮捕被告人期限届满时也可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一、法院解除取保候审什么意思 解除取保候审是指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案件的审理少不了证据证明,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这一是为了保障案件能公平公正,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案件不存在疑惑或者是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或者是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期限届满的时候是可以解除取保候审。 结语 解除取保候审是指取保候审期满或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强制措施不当时有权变更或撤销。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发现决定不当、被告人患重疾无社会危险性、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妇女怀孕或哺乳且无社会危险性、判决未生效、二审时间超过一审判决刑期、司法鉴定未审结、被告人死亡、保证人丧失能力、复议、复核等。解除取保候审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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