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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私企资金犯罪吗
释义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为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非法活动。该罪行主观上必须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区分一般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未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挪用罪。挪用罪还包括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供他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未归还超过3个月,或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主观上需故意为之,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供个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或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区分挪用行为的违法违纪与犯罪行为,需明确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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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1: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