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企员工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
释义 | 国企员工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而国企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 一、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如下: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即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单位单独使用;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的复杂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其次是侵犯国家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的权利,挪用具体资产罪侵犯的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具体资产的管理权;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人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保管或处理的特定款物转移到其他方面;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包括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国家和集体管理、储存等私人货币,不包括材料,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优抚、移民、救济,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其他财物罪的界限区别 (1)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主观方面不同。 二者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4)行为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 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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